中国医疗保险转载:进口原研药退出中国,集采非唯一主因?

日期: 2025-07-04 05:04:09|浏览: 7|编号: 15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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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保险转载:进口原研药退出中国,集采非唯一主因?

关于进口创新药物撤出我国市场的议题,持续引发热议。公众对于这些药物及其相关产品抱有异常强烈的偏好,有时甚至陷入了误解之中。

实际上,一款进口的原研药品退出我国市场属于一种常见的商业举措,集采并非是促成其退市的唯一原因,更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只不过近期这一现象引起了特别的关注。

多种因素导致进口药品退出我国市场,诸如某些药品使用数十年后出现耐药性问题,或是由于市面上出现了疗效更佳的新药,亦或是某些药品在专利保护期结束后价格大幅下滑,导致利润空间极小。外资大型制药公司拥有多元化的产品线,通常不会在缺乏竞争优势或利润较低的产品上持续投入,因为维持生产线、市场渠道以及销售团队等都需要相应的成本。

无需一听到进口药品撤出我国市场就惊慌失措,至少应该了解一下是哪些药品在退出、退出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并非所有引进的原创药品都具备保留的价值,企业对此拥有自主的评估能力。某些药品可能在短暂的历史时期内获得了良好的疗效和口碑,但市场很快就会涌现出更优秀的替代品。以某人的观点为例,他们对于艾伯维公司撤销曾经的热门丙肝药物奥比帕利片的批准文号表示了遗憾。奥比帕利片被批准用于丙肝鸡尾酒疗法中,该疗法包括2014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认可的Pak方案,亦可用于治疗基因1型丙肝的成年患者。此外,该药还可与2015年FDA批准的剂量联合利巴韦林,针对未发生肝硬化的基因4型丙肝成年患者进行治疗。这两种治疗方案的总治愈率均超过90%,表现卓越。值得一提的是,奥比帕利片已于2017年在中国获得批准。

自2017年起,吉利德科学公司在中国市场陆续推出了索磷布韦这一产品,以及基于索磷布韦并具有卓越疗效的直接抗病毒治疗药物,包括吉利德二代(索磷布韦/来帕他韦)、吉利德三代(索磷布韦/维帕他韦),甚至四代产品。这些药物不仅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而且伴随着若干国产丙肝新药品种的相继上市并加入医保目录,我国丙肝治疗市场,尤其是泛基因治疗领域,已经达到了相当程度的饱和状态。丙肝疾病是可以得到治疗的,随着众多优秀产品的激烈竞争,市场范围必然持续减小。那些缺乏明显优势的基因分型治疗方案,理应适时退出。难道我们还要让它继续存在吗?从早期的奥比帕利片来看,艾伯维公司后来又推出了更为先进的泛基因型鸡尾酒疗法。然而,面对吉利德这样的强劲对手,艾伯维很快便做出了退出中国丙肝治疗市场的决定,并且逐步退出了全球市场。

目前,退出我国市场的进口原研药品中,除少数品种外,多数药品的专利保护期已过,且国内仿制药的生产已相对成熟。此外,还有那些在疗效等方面被其他竞争产品超越的药品。简单地说,进口药品“全面”撤出我国市场或“刚开始”这一说法过于绝对,且未能充分了解市场情况。自2015年药品审评审批改革实施以来,我国引进新药的速度较以往显著提升,进口新药进入中国市场已成为常态。除了欧美等高收入、高支付能力的市场外,外资药企即便放弃其他国家的市场,也绝不会舍弃我国这个市场,因为这里的公共资金和自费支付能力都极为强劲。每年众多药企的新药争相挤入国家医保目录,医保的公共资金支付甚至承载着支持创新的期望。如此庞大的中国市场,又有哪个不想分得一杯羹?若进口药不选择进入中国,难道会流向格林纳达吗?

本号曾发布多篇分析文章,阐述了中国市场的重要性以及外资大型制药企业对其的强烈保留态度。例如,在新冠大流行期间,全球各地都遭遇了疫苗与特效药的紧缺,而在此背景下,全球范围内提出的各种应对措施——无论是针对新冠疫苗技术的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豁免协议,亦或是通过药品专利池实施专利许可机制以解决新冠特效药的供应问题——都无一例外地将中国市场和企业排除在外。种种迹象表明,无人愿意放弃对中国的市场,甚至每个人都渴望独揽中国的市场份额。

部分人士忧虑,那些投资巨大、风险较高的新药,在经历漫长的研发与上市流程后,注册不久便遭遇专利期限届满,使得它们在短时间内难以弥补研发投入。

普通民众无需担忧外资药企投入巨额资金研发的新药上市后难以收回成本,这种忧虑实在是多余的。

专利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共计20年;在化学药物领域,一旦分子结构被揭示,专利申请便会迅速展开,以免错失这一先机,让其他研究者先行一步。从分子结构的发现到药品获得市场准入,这一过程漫长而复杂;药品一旦获批上市,其核心化合物的专利期限所剩无几,然而,即便如此,这有限的保护期也足以让一款优质药物收回研发成本,甚至实现丰厚的利润回报。何况,一个品种并不仅仅申请一项专利,除了申请核心的化合物专利之外,还有其他非化合物专利能够帮助其保持市场的主导地位。

何况,在20年专利期的基础上,还有专利续期和数据专有权等众多独占权益来巩固一种药品的市场地位。以美国法案为例,它为首个仿制药提供了长达180天的市场独占期,而我国专利法近年来也引入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为成功挑战原研药专利的首仿药提供了为期12个月的市场独占期。众多仿制药厂商为争夺那短短的180天美国市场独占期或是12个月的中国市场独占期,不惜将专利无效诉讼进行到底,以至于不惜头破血流,甚至不惜多年持续诉讼直至专利权期限届满。这一现象充分表明:每多享有一天的市场独占期,就意味着能多赚取一天的利润。

中国不仅依靠专利保护,还根据WTO《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我国签订或参与的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例如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以及2020年《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关于药品知识产权的条款,在国内知识产权法规和药品监管体系中,已经或即将建立起一系列规定,如补充试验数据的提交、专利链接、专利补偿以及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等。这些规定旨在为药品赋予市场独占权,尤其是在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进一步延长其市场独占地位。大分子生物药更需仰赖数据保护规则维持市场地位。

仍有众多人士坚信印度仿制药品质上乘。确实,印度部分仿制药品质优良,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印度民众必然能购得国产的高品质仿制药。事实上,印度仿制药的生产与供应呈现出极大的差异化,优质仿制药并不一定在国内市场流通。药品监管遵循地域原则。产品若欲进入美国市场,需遵循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监管条例进行研发与生产;若产品目标市场为欧洲,则需依照欧洲药品管理局(EMA)的规定进行操作;至于中国市场,产品开发则需严格依照我国的药品监管规范执行。参与联合国及各类国际组织采购的物品,必须遵照严格的监管机构(SRA)或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预先认证标准进行产品审查。这是因为,国际公共市场对于公共卫生产品的采购,往往流向那些缺乏独立药品监管能力的国家与地区,因此只能采纳最为严格的监管条例,或者完全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决定。

严格的监管措施无疑会导致产品研发、生产及市场进入所需投入的增加。监管规则的程度、市场准入的费用以及最终的收益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印度众多仿制药公司注册于如FDA等严苛监管机构或获得WHO的预先认证,其产品主要供应欧美等高收入市场的需求以及国际公立市场的采购。然而,印度国内的患者未必能轻易购得那些经过FDA批准或WHO预先认证的高品质仿制药。除非某家制药公司财力雄厚,愿意遵照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进行产品的研发与生产,且仅限于国内市场及那些经济欠发达国家的市场——这就像是花费双倍成本购买豆浆,喝掉一碗,却倒掉一碗,那便只能说是“千金难求,我心甘情愿了。”

无论是原创药品还是仿制药品,无论是来自海外的进口药品还是国内生产的药品,其治疗效果和品质保障主要取决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而非药品的价格,更不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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